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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 年第147号(关 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 和卫生要求 的公告)
新闻报道 时间:2024-10-14 15:3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 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有关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 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 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关 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 的检验检疫 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 的、供人类食用 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塞拉利昂共 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以下称塞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 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塞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塞拉利昂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塞拉利昂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疫病名录》)中列明 的 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 的必须通报 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 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塞拉利昂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 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 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 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 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 和寄生虫病 的病例,未发现《疫病名录》中列明 的 和WOAH规定 的必须通报 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 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 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塞方负责按照中方 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 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 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 的信息。塞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 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塞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 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 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 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10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 和卫生要求 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 和卫生要求 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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